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丙○○
甲○○乙○○戊○○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評定現值或市價),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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