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抗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57號抗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歐林彩雲 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無法得知債務人 歐天保 所遺財產為何,故聲請執行法院調取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辛○○○、丁○○、己○○、戊○○、癸○○、庚○、壬○○、乙○○、丙○○、甲○○之財產所得資料,以確認歐天保之遺產範圍,並非即欲就相對人之固有財產取償。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固有財產無執行名義為由,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870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調取財產所得資料之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原裁定復以抗告人就歐天保所遺財產未盡釋明義務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記載債務人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者,係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除遺產喪失原形而有與債務人之固有財產混合之情形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僅得就該遺產本身取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主張歐天保於民國90年間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借款,
然未依約清償,抗告人已輾轉受讓該銀行之債權,又歐天保於92年4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其父 歐春置 、母 何伍春玉 ,歐春置、何伍春玉復於96年間死亡,歐春置之繼承人為 歐大慶歐富美 與相對人辛○○○、丁○○、己○○、戊○○、癸○○、庚○、壬○○,何伍春玉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丙○○、甲○○、乙○○等情,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支付命令,命歐大慶、歐富美與相對人於繼承歐天保之遺產範圍內向抗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220,486元本息及違約金,該支付命令於歐大慶、歐富美部分因逾期不能送達而失效,於相對人癸○○、庚○、壬○○部分於110年8月6日確定,於其餘相對人部分經視為起訴後,抗告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改為請求其餘相對人於繼承歐天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抗告人500,000元本息及違約金,經同院以111年度雄簡字第158號為抗告人勝訴之判決,於111年4月14日確定等情,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12月26日 高少家美 92繼切字第730號及108年1月10日高少家美家字第1080000795號函、上開判決及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司執卷第15至21、45至62頁)。㈡抗告人以上開確定判決及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
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8703號清償債務民事執行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所載相對人之給付義務,既均以「繼承被繼承人歐天保之遺產範圍內」為限,則關於歐天保所遺財產為何,抗告人自應先為陳報,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惟原法院於111年7月15日定期命抗告人陳報並為釋明,抗告人逾期仍未為之,則縱經調取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抗告人及原法院仍無從勾稽比對相對人之財產所得中,何者為歐天保所遺,何者為相對人之固有財產。又歐天保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第一順位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且歐天保之繼承人亦未申報遺產稅,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12月26日高少家美92繼切字第730號函、財政部國稅局111年7月18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12108769號函附卷可稽(見司執卷第52頁、執事聲卷第11頁),則歐天保是否遺有財產,實屬有疑。此外,本件相對人於歐天保死亡時,原非歐天保之繼承人,而係因再轉繼承始間接承受歐天保於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又無論自92年歐天保死亡時,或96年再轉繼承開始時起算,迄今均已逾十餘年,並無時間密接之情形,依經驗法則,尚難謂相對人名下之財產所得,乃歐天保遺產之變形。從而,抗告人聲請調取相對人之財產所得資料,除無益於確認得受執行之標的物外,復有不當蒐集、利用相對人之財務情況個人資料,致侵害相對人權益之虞,自無從予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楊淑珍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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