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許詠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許詠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許詠蓁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許詠蓁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