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被告 戴南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全部返還原告,則以本件起訴時上開
2筆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21,487元【計算式:17300×(93.28+40.91)=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