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陳薪 仰即 陳薪地 被告 鄭貴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請求返還租賃物,並附帶請求支付租金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專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院字2536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系爭租賃物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13,160元【計算式:4964.4×1700×1/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已繳3,200元,原告尚應補繳25,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