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李良安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良勝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新台幣(下同)120,000元及勞工退休金2,430,000元,合計2,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惟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35元(00000-0000×1/2=256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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