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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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4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