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六一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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