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84年9月至86年1月間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訴字第981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0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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