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六六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九十二年上更㈡字第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字第四一六八等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二所列偽造文書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曾於本院九十二年上更㈡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中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有前開視為減其宣告刑之情形,聲請人再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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