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53號聲請人 龔素瑜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訂有明文。另如自申請時起雖未逾90日,惟雙方已協商不成立,則依同法第153條規定法理,亦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再者,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惟經最大債權銀行以曾經參與協商成立,將聲請人申請退件,故而聲請更生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其如主文所示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已遺失,則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⒈聲請人97年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
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⒉聲請人前五年勞保、前二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聲請人及全部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⒋聲請人應提出必要支出明細及證明,其中膳食費及交通費每月6000元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⒌提出依法應對龔OO、張OO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
例及家系表(包括其全部子女及配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並註記存歿)、每月扶養父龔OO3000元、母張OO2000元、子馮OO5000元之收據或證明文件、配偶馮OO最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文件,併釋明聲請人之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理由。
⒍釋明目前車貸之現存債務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每月實際支出膳食交通費用6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8.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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