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2號上訴人 黃彙勝 上列被告與原告 黃祺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