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2號上訴人 黃彙勝 被上訴人 黃祺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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