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永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強 、 蔡幸吟 間102年度訴字第191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