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9號原告 蔡永茂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王靖夫 律師被告 王明強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黃綺雯 律師被告 蔡幸吟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王明強應於10日內具狀補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褶,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4月16日,及10
1年9月18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存提款往來明細資料影本(繕本逕送原告,原本攜帶到庭供核對)。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