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抗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27號抗告人 黃馨菱 相對人 尹建成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處分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未據選任律師為第三審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欠缺,逾期即駁回其再為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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