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上訴人即被告 仝祐嘉 (原名: 盧峻邦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趙君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648號、102年度偵字第9576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