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曾嚴環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被告 曾春桃
曾金木 黃楷能 曾進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前開遺產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據。而原告應繼分為5分之1,且原告主張對被繼承人有新臺幣(下同)680萬元之債權,並請求自遺產中先行扣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2萬7012元【計算式:(2955萬3276元+1016萬9764元+221萬2020元-680萬元)5+680萬元=1382萬70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370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遺產價額1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合計2955萬3276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016萬9764元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221萬2020元4被繼承人積欠原告之債務6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