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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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潘婕寧
許育婷
張雅宜 張雅君 被告 孫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1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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