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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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 矢口 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有其於警詢之陳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被告所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設備、器具等物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函及查獲現場照片為證,因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8年1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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