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1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洪嘉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陸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嘉慧
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嘉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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