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CEMAXHOLDINGSLIMITED法定代理人 柯承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