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沈仕翰
張 陳秀珍 陳宏祐 陳池月 陳俊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陳嘉星 等5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門牌號碼嘉義縣鹿草鄉○○村○○000號之建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門牌號碼嘉義縣鹿草鄉○○村○○000號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補正稅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