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仇建民具保人仇慈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仇慈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仇慈惠因受刑人仇建民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仇建民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仇慈惠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4年6月9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