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敏雄公設辯護人陳志忠被告魏大轉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2
5、9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敏雄、魏大轉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被告2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綜合卷內各項事證,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所涉之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羈押;及自10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被告2人於案發當日即與多名在場目擊證人共同外出飲食,其後各證人經詰問後,所述即有矛盾與不一致之處,況本件尚有部分證人未到庭接受詰問,共同被告間亦有相互掩護犯罪之情事,有事實足認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此情形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實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爰裁定均自104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