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七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91002727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