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許明書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五三一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繼承人 楊阿昌 之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新院 成執禹 1847字第26135號債權憑證在案。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98年度司繼字第531號)。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成執禹1847字第2613
5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
351號民事裁定、102年8月14日苗院國家字第023625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慈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