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25號被上訴人 謝碧華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梁利麗 (原名 梁雪蘭 )間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傳訊證人 洪明珠 ,上開證人日旅費新台幣(下同)530元由本院代為墊付,茲命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證人日旅費530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