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雅琳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邱祖賢 債權人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聲請人104年度財產所得明細表及聲請人106年3月8日提出之無財產切結書為證,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如續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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