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隆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隆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隆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3月│││③有期徒刑8月④有期徒刑8月│③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02年1月28日②102年2月5日│①102年4月26日②102年4月26日│││③102年2月24日④102年4月11日│③102年4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634、│彰化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369號││年度案號│773、779、78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40號│102年度易字第898號││事實審├──┼──────────────┼──────────────┤││判決│102年9月18日│103年2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40號│102年度易字第898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15日│103年3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日期││1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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