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四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3年5月26日│150,000元│AJ0000000││││公司法定代理人白宜│司南投分行│││││││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