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蕭千鶴
王雲正 王美津 上列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同段559-1地號、同段558地號、同段551-7地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地號全部)。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稅籍資料。上揭未保存建物之租地建屋相關租約文件。
三、陳報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