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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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 吳培珍 原告 黃碧嬌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吳培珍原告 張俶戎
鄭慶美 史玉貞 管瑞 被告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大造 訴訟代理人 張銘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