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世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世林│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480689││8月13日起││點二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世林│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0年0│││480689││9月12日起││9月12日起至│││元││││清償日止,按月│││││││依559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9221號)緣相對人曾世林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