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附民原告 尤韻雯 附民被告 陳怡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陳茂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