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彥彬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431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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