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黃正雄
林士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淑靜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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