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黎氏紅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芳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