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廖育偉 間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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