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385號債權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李大竹 債務人鴻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仲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壹仟捌佰貳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訴訟費用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執行費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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