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王玉霞翊樂電商資訊社趙文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王玉霞即翊樂電商資訊社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王玉霞即翊樂電商資訊社發支
付命令,惟趙王玉霞業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稽,因無當事人能力,對其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文龍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文龍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