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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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樹陞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徐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9日送達被告戶籍址所在地,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 官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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