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股票│1│55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股票│1│945│├──┼─────────────┼───────┼──┼──┼──┤│003│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股票│1│921│├──┼─────────────┼───────┼──┼──┼──┤│004│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股票│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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