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0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五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與附表編號一、二、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確定,且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6年間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5之罪,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附表編號5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檢察官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4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懲治盜匪條例│搶奪│槍砲彈藥刀械管│槍砲彈藥刀械管│竊盜│││││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3萬元││├───┼───────┼───────┼───────┼───────┼───────┤│所犯法│懲治盜匪條例第│刑法第325條第1│修正前槍砲彈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刑法第321條第1││條│5條第1項第1款│項│刀械管制條例第│制條例第11條第│項第3款│││││11條第1項、第4│4項││││││項│││├───┼───────┼───────┼───────┼───────┼───────┤│犯罪日│86年9月24日│86年9月10日│86年9月27日│89年12月10日│88年8月27日起││期│││││至88年12月9日│││││││止│├───┼───────┼───────┼───────┼───────┼───────┤│偵查機│彰化地檢86年偵│彰化地檢86年偵│彰化地檢86年偵│彰化地檢88年偵│彰化地檢88年偵││關年度│字第8563號│字第8563號│字第8563號│字第11422號│字第11422號││及案號││││││├───┼───────┼───────┼───────┼───────┼───────┤│最後事│中高分院88年上│中高分院88年上│中高分院88年上│彰化地院90年訴│彰化地院90年訴││實審法│訴字第1085號,│訴字第1085號,│訴字第1085號,│字第209號,90│字第209號,90││院、案│88年6月29日│88年6月29日│88年6月29日│年3月14日│年3月14日││號及判│││││││決日期││││││├───┼───────┼───────┼───────┼───────┼───────┤│判決確│88年12月10日│88年12月10日│88年12月10日│90年4月2日│90年4月2日││定日期││││││├───┼───────┼───────┼───────┼───────┼───────┤│減刑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月15│不予減刑│有期徒刑9月││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