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 林錦玉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1年8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與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復於92年8月1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予相對人,均經登記在案;另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93年9月30日,以上開不動產,設定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先後於(1)91年8月30日、(2)93年10月1日、(3)94年
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2)400,000元、(3)36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分別為(1)98年8月30日、(2)98年10月1日、
(3)98年8月10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96年9月30日、(2)96年9月30日、(3)9
6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68,465元、(2)238,100元、(3)268,0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大榮││1339│建│00│00│75.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4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89│彰化縣和美鎮鎮│彰化縣和美鎮大│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3.26;2層:53.76││全部│││││平里彰草路2段6│榮段1339地號│磚造2層樓房│;騎樓地平面:10.50;│││││││58巷25弄27號│││合計: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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