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
27號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