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52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