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戊○○己○○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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