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涓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玉姬 (即 梁廷結 之繼承人)、 梁敬龍 (即梁廷結之繼承人)、 梁敬銘 (即梁廷結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文件,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