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郭成峻 被告 楊清貴
楊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5,433元(其系爭893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4.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3,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分之1,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303,413元;系爭867地號土地之面積為62.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132,020元,合計為1,435,4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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